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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关于捐赠者应享有的权利的规定

  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工作实际,现将捐赠单位和个人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如下:
   一、凡向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获得捐赠证书、纪念品等。
   二、捐赠金额较大的,可按照本人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,捐赠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
     传。
   三、免费为捐赠者在基金会网站(基金会办的报刊)上发布广告、信息。
   四、捐赠金额较大,并热心为基金会工作的,可聘为特邀理事或按程序选为理事。
   五、对我会贡献较大、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,并愿意长期为我会捐助的,经本人同意,可
     按照程序选为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或选派为监事。
   六、捐赠者均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。
   七、捐赠者可无偿享受基金会法律顾问团提供的法律咨询。
   八、捐赠者可无偿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法律培训。
   九、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如发现
    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,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立即纠正违反协议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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